第二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按各省(区市)规定的专科(高职)批次填报志愿,按各省(区市)规定的专科(高职)批次录取;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口高职班优先录取相同专业考生),对投档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额满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4.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仅供参考,考生自愿选择填报专业志愿。录取时,将尽量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如确不能调整的,按考生成绩高低序安排专业;
5.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招办规定的录取查询方式、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