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按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作为排名的基准成绩。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专业采用投档成绩优先的方法确定,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设分数级差为0.9分。如果该考生所有填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可以调剂到相近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退档。
第十三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