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招生录取规则:
⑴我院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⑵我院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将根据生源状况和生源质量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⑶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进行投档。投档后,我院按照考生实际考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和退档。
⑷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⑸由于各种原因,省级招办未将考生电子档案投放到我院的,我院概不负责录取。
⑹新生入校后,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院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各类弄虚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