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男女不限。
第十四条 录取具体方式:对于进入我校最低投档线的考生,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投档,学校按加分后的总分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七条 定向培养招生:经省卫生厅、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批准,受杭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市人民政府、绍兴市人民政府委托,我校为杭州市、温州市、台州市、绍兴市定向培养临床医学(社区医生)专业专科生。招生对象为具有杭州、温州、绍兴、台州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户籍,参加全省统考,按以市为范围的户籍所在地生源定向招生,该专业放在浙江省理科第三批提前批录取。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的基础上,还需要与当地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省考试院在已与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考生中,按照户籍、志愿和考试成绩投档,学校择优录取。定向生毕业后,到所定向培养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要求:报考我校的考生在体检方面有具体的要求,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不能录取外,“色弱;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等均不能录取到我校医学及药学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等不宜就读我校医学各专业。否则,在学习和实习、就业中可能会遇到困难。另外,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报考我校护理专业和药学专业,在毕业就业时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详情请参照浙江省考试院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请报考我校的考生能注意所选报专业的有关体检要求。学校将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