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规则与要求
第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七条 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含并列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同等条件下,按总分(含加分)—总成绩(不含加分)—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对报考涉外专业考生的录取,实行不报不录原则,即只录取填报有专业(方向)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 美术类本科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考生,须取得相应省(自治区)专业统考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填报我校志愿方可被我校录取。我校根据考生报考志愿,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考试成绩×40 % +专业考试成绩×60 %)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文化考试成绩高的考生。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十二条 无男、女招生比例和民族成分限制。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公共关系学、旅游管理、秘书学专业原则上要求身高为:男168cm以上,女156cm以上。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本科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须达该科总分的70%(如按150分满分,须达到105分)以上;高职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该科总分的50%(如按150分满分,须达到75分)以上;本科专业要求英语口试成绩合格以上。
第十五条 非外语类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十六条 所有已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予调换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