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 河北

重点学科 : 0 个

类别 : 师范

硕士点数 : 0 个

隶属 : 师范

博士点数 : 0 个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考生健康状况合格的条件下,以高考成绩为录取的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对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和招生计划数按志愿优先原则,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无分数级差。对于内蒙古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

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九条 汉语国际教育、翻译、英语类各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余各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条 艺术类各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对该专业的投档原则。

艺术类专业,使用相应省联考(统考)成绩的,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上线后:河北、宁夏、山西、甘肃、新疆、辽宁、黑龙江等省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江西、山东、湖北3省美术类考生也按此规则录取);安徽、福建、浙江、江苏等省按投档分由高到低录取。

江西、山东、湖北3省非美术类艺术专业:均使用我校校考专业合格证,考生文化达到该省控制线后(江西考生还需专业统考达到该省控制线),按我校校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河北省录取时,按我校校考时公布的录取办法录取。

艺术类专业同分考生处理办法:按专业成绩录取的省份、专业,专业成绩相同考生按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投档分录取的省份、专业,同分考生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一条 体育类各专业的录取要求,以考生所在省份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以上录取原则与生源省政策不符的,按生源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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