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属第三批录取的本科院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适当上浮。部分专业按国家规定提前录取,专科专业按录取批次安排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调阅档案比例一般在120%以内,艺术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时不受外语语种限制,但新生入校后一律用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六条 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院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够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学院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志愿。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依次调剂到其它志愿所报专业。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对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当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收费按当年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详见学院当年的《招生简章》。
学院各项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初拟如下(若有变动,以湖北省物价局2012年实际核定标准为准):
(一)学费:
本科:普通文理类10000~13000元/学年,艺术类15000元/学年,专科:普通文理类7500元/学,艺术类10000元/学年
(二)住宿费:
普通宿舍800元/年(6人间),学生公寓1000元/年(6人间)、1200元/年(4人间)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措施。(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二)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三)学院优秀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评定;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2%评定;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3%评定。(四)助学措施: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可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