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属第三批录取的本科院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适当上浮。
第十五条:学院调阅档案比例一般在120%以内,录取时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时不受外语语种限制,新生入校后,根据学院师资情况,仅用英语教学。
第十七条 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院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够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学院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志愿。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依次调剂到其它志愿专业。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的考生,按规定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对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奖、贷、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一)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措施。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生;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年• 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生;学院优秀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每人每学年18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0.5%评定;三好学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定;甲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0%评定;乙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5%评定;单项奖学金(由班级自定类别包括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学习进步等)每人每学年2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5%。(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学生资助宣传手册和家庭困难证明可在当地的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三)学院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