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 黑龙江

重点学科 : 2 个

类别 : 师范

硕士点数 : 5 个

隶属 : 师范

博士点数 : 0 个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当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八条 投档比例要求:学校按照各省招生办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九条 体检要求: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先专业志愿后调剂的原则安排考生录取专业。
第十一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学校在对能够满足所报专业的各志愿考生进行专业录取完毕后,再对服从调剂考生依据高考成绩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如不服从调剂或因高考成绩低无法满足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在实考成绩和相关科目的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各种政策加分的学生。
第十三条 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市,考生专业测试等级达到所在省的本科合格标准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类录取办法:按照考生的实考分数和先专业志愿后调剂的原则,根据专业志愿级差4,3,2,1分的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如考生所在省有特殊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按照考生的实考分数和先专业志愿后调剂的原则,文化课成绩和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投档线后,按专业统考成绩,采用专业级差为1分录取原则分配专业。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按照考生的实考分数和先专业志愿后调剂的原则,文化课成绩和体育测试成绩达到所在省体育类本科最低投档线后,按照体育测试成绩,采用专业级差的录取为1分原则分配专业。
第十七条 投档基准成绩相等的多个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由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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