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2013年学校招收本科生4130人,面向全国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计划和批次按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招办)公布的执行。
1.学校设立荣誉学院——经亨颐学院。新生进校后,将择优选拔文、理科共80名优秀学生进入经亨颐学院文科、理科实验班进行特殊培养。
2.“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与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文理第一批提前批、文理第二批提前批、艺术第二批提前批录取,不影响考生报考其他统招专业。其中小学教育专业80名;护理学专业80名;电子商务专业50名;艺术教育专业20名;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2名。
3.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预留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主要用于上线考生不足4名的专业或专业方向的预留计划。如有文化、专业合格的考生填报,我校将在该省该专业或专业方向投放1名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20%之间。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原则:
1.文、理科专业:
按专业级差方式投档,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分为2分,第二、三专业志愿级差分为1分,第三、四、五、六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2.“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1)获得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入选资格的考生均需参加2013年高考。小学教育专业录取批次安排在文、理第一批提前批,护理学、电子商务、艺术教育专业录取批次安排在文、理第二批提前批,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录取批次安排在艺术第二批提前批。考生须在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否则无效。“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初次网上报名所填报的专业一致。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2)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进档考生,分文、理科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
小学教育、护理学、电子商务专业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不计分。
艺术教育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60%+高考文化分(折算成满分100分)×3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7分。
(3)专业投档办法:对进档的考生,学校按照各专业计划数1:1进行专业投档。
(4)在录取时,当填报志愿人数不足招生人数的110%时,录取人数控制在填报志愿人数的85%以内。
3.艺术、体育类专业(含相应的专业方向):
(1)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和舞蹈学(师范)专业:
浙江省: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其它省份:对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2)美术学(师范)、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和绘画专业:
浙江省: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其它省份:对参加我校专业校考且省专业统考合格的考生,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3)美术学(动漫教育方向)(师范)、动画专业:
浙江省:对文化、专业省统考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其它省份:对参加我校专业校考且省专业统考合格的考生,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4)体育类专业:
浙江省: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其它省份:对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5) 综合分计算办法:
浙江省舞蹈学的综合分=文化总分×40%+专业分×7.5×60%
其它各类综合分=文化总分÷2 + 专业省统考(折合成100分制)或校考总分÷2×各省高考文化总分值÷100
4.院校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投档后,若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先行锁定院校一志愿或平行志愿录取结果。对我校其他专业志愿或征求平行志愿考生,录取时根据学校上一专业志愿或上一轮平行志愿录取后各专业招生计划余额情况,进行计算机投档,录取原则同上。
5.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对部分专业设定英语单科合格线,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时,则在录取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后再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最多降10分。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有关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浙江省美术学(师范)、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和绘画专业考生为60分(含)以上(其它省份不作要求)、体育类为60分(含)以上(体育特招考生的英语成绩作参考),普通文理科为70分(含)以上,英语、日语专业为115分(含)以上,汉语国际教育专业为100分(含)以上。浙江省美术学(师范)、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和绘画专业考生语文成绩原则上要求为70分(含)以上(其它省份不作要求)。
6. 排序中总分相同的,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或综合素质评价高的考生。
7.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报考师范专业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均应认真阅读《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如有不符合此体检标准者,请勿填报师范类专业。
8. 所有专业男女不限,其中护理学、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未填报相应专业志愿的男生。
9.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10. 经学校确认,各批次文理科第一志愿(首轮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学校将确保其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必须在录取之前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并出具获奖证书或比赛原始成绩)
(1) 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 在高中阶段参加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声乐、器乐、舞蹈、话剧(主持)、曲艺、戏曲类艺术测试并获三级以上证书或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声乐、器乐、舞蹈类艺术特长测试获得A级证书的考生;
(3) 在高中阶段获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网球、田径、武术、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等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的非体育专业考生;
(4)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的考生;
(5) 正式出版专著的考生。
11.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