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
第六条 安徽师范大学执行“学院预录取、纪检监督、学校负责”的录取体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合格、统考成绩达到专业录取控制线的情况下,安徽师范大学确定各专业投档比例,由各学院提出预录取方案,对不录取考生详细说明退档理由。预录取方案报学校录取工作领导组审批。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招生工作,处理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人和事。
第七条 安徽师范大学按照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的比例从生源所在地的省招生办公室提取电子档案。专业投档采取“专业清”的方式。对于第一志愿档案数超过同批次录取计划数的专业,投档比例控制在110%以内。对于第一志愿档案数不足同批次录取计划数的专业,从第二志愿中按成绩从高到低补足到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数(110%以内)后投放档案。其他专业志愿不满的,依此类推,直到足额为止。校考艺术类专业投档方式为“分数优先”。
第八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语须为英语,英语口试成绩为良好及以上;英语成绩单科线由安徽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组根据生源总体情况在录取前确定。
第九条 报考旅游管理专业考生,原则上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60米。
第十条 报考音乐学、美术类(不含摄影)、动画专业:
1.安徽省考生,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的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综合分=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满分×30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700,其中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
2.其他省考生,均使用我校的专业测试成绩。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专业成绩排名依次录取。
第十一条 音乐学、美术类(不含摄影)专业的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50分(不含江苏省考生),具体标准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根据生源总体情况在录取前确定。
第十二条 报考摄影、工艺美术、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均使用我校的专业测试成绩。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的情况下,按照专业成绩排名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的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60分,具体标准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根据生源总体情况在录取前确定。
第十四条 报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培养侧重体育表演)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安徽师范大学组织的专业测试。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我校该专业的文化控制线,按照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1.2×专业课总分+0.8×{60+40×[文化课(含政策加分)-文化课分数线]÷(750-文化课分数线)}
第十五条 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安徽师范大学组织的专业测试。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艺术类本科省控线(生源所在省有其他规定的按所在省规定执行)的情况下,按照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的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满分×专业成绩满分×40%。
第十六条 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培养侧重空乘与礼仪),男生身高不低于172厘米不高于185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2厘米不高于173厘米,均须参加安徽师范大学组织的专业面试。已通过专业面试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艺术类本科省控线的情况下,按照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的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满分×专业成绩满分×30%。
第十七条 音乐表演专业只招主项为器乐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线,按器乐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江苏省考生报考安徽师范大学的有关要求:
报考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为:选测2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选测历史的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排序,选测物理的按先等级后分数的方式排序,执行“专业清”与“分数清”并举的录取办法。
报考体育类专业,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D级(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
报考艺术类专业,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D级(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文化成绩在本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报考音乐类、美术类的考生,外语成绩不低于40分;报考动画、摄影专业的考生,外语成绩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