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 江西

重点学科 : 1 个

类别 : 工科

硕士点数 : 79 个

隶属 : 工科

博士点数 : 0 个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综合考虑考生各方面素质, 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地选拔学生。
第八条 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考生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在专业录取时不设级差,按分数、按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不足时,我校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以后志愿的考生。
第九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
1、前提条件:各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相应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2、各专业排序规则:
(1)美术类:文化和专业成绩按4:6的比例计算合成分排序录取[合成分计算公式:合成分=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满分×40+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满分×60,专业考试满分为200分]。
(2)、播音与主持艺术:文化和专业成绩按3:7的比例计算合成分排序录取[合成分计算公式:合成分=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满分×30+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满分×70,专业考试满分为100分]。
(3)、音乐学专业:按照专业方向成绩排序。
(4)、表演专业(空中乘务方向):按照专业成绩排序,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满分为150分)。
3、各专业录取排序时不分文理。
第十条 体育教育专业文理兼收,按照相关省份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我校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生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外语类专业的口试成绩要求良好以上。总分相同条件下,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认可各省级招办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我校在录取时一律认作20分。
第十三条 我校原则上在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各省级招办有规定的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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