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依据各生源省高等院校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各专业录取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2、音乐学、表演、舞蹈学、美术学、书法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空乘)、舞蹈学(体育艺术)各专业录取,考生在达到生源省划定的最低文化控制线和专业统考合格的基础上,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其中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语文成绩需及格以上。
3、学前教育(艺术)专业录取,考生在达到生源省划定的最低文化控制线和专业统考合格,且校考专业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4、在生源不足或未组织专业考试的生源省录取时,经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同意,认可生源省专业统考成绩,并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学前教育(艺术)专业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江西省内学前教育(艺术)专业招收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美术类合格考生,执行艺术类各科招生政策。
6、录取后,艺术类各专业考生不允许跨专业调整,农林类专业不能跨类别调整。
7、外语专业录取,考生必须参加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口试成绩及格以上,或符合生源省招生部门政策规定。
8、少数民族预科生本科层次录取按教育部或生源省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9、报考我校考生生源不足的省(市、自治区),经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分数至完成当年计划,若在政策范围内无生源,学校可以将计划调剂到生源较好的省市录取。
10、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所涉外语课程均以英语安排教学。新生报到注册后所涉招生专业录取考生不满25人的,学校可将已录取学生先行告知后再调剂到同层次相应专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