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对于进档考生,一般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按其所报专业志愿先后顺序,按分数级差安排专业。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地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第十四条 无加试要求,对加降分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处理。第十五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国家相关规定,不招收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第十六条 保送生录取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执行。第十七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
文史类专业学费34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学费3700元/生·年,医学类专业学费45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 学类专业学费14000元/生·年,本科国际通识教育类专业学费16000元/生·年。
第二十条 学校提供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平均2000元/生·年)及校内奖学金等项目,同时为家庭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新乡医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新乡医学院学士学位。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