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有关政策,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符合学校投档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中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不含平行志愿排序分)进行录取及确定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根据相关单科成绩和专业志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江苏省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
第十六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对录取以少数民族语文答卷的考生,学校无法提供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文化成绩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者(其中外语成绩不低于50分<满分150分>),按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满分×100+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100计算综合分,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考试成绩位于我校在各考点前5名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优先录取,并在综合分上加5分参与专业分配,英语成绩要求可降低5分。
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音乐学(声乐)、音乐学(钢琴)、音乐学(古筝)专业录取原则:在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不分文理科,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舞蹈表演专业分男女生计划招生,其录取原则:在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身高符合要求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成绩分男女生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在四川和青海两省使用统考成绩录取,统考成绩须不低于专业课满分的80%。
第十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专业测试成绩认可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考生中,按照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具体投档原则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相关规定为准。男生身高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低于1.60米者,一般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预科录取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预科与本科同时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完成本科计划后再录取预科计划,且只招收填报了预科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二十一条 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的考生,按其考试成绩实行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满分150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学生奖学金主要奖项
一、吴泽霖教授奖学金
分2000元、1500元、1000元三等。
二、学生标兵奖学金
按各学院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人数的1‰评选,学院学生人数不足1000人的可评选1人。学生标兵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分三等:每生每年1200元、900元、600元,评选比例分别为各非民族类专业在校生数的3%、7%、15%。
四、民族学专业奖学金
分三等:每生每年1200元、900元、600元,评选比例分别为该专业在校生人数的5%、10%、20%。
五、三好学生奖学金
按各学院在校生人数的3%评选,奖励金额800元/人。
六、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按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的2%评选,奖励金额500元/人。
七、文艺、体育优秀奖
分甲、乙、丙三等,奖励金额分别为每生500元、300元、100元。在省、市、自治区或高校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中获第一名者可获甲等奖;获第二、三名者为乙等奖;第四名及以下名次者可获丙等奖;
集体项目奖金额为:第一名800元,第二、三名500元,第四名及以下者200元。在校体育运动会上破记录者,奖金为100元/人。
八、创新奖学金
1、集体奖项中的每人(主要队员前3名):获国家一等奖,奖金2000元;二等奖,奖金1500元;三等奖,奖金1000元;优胜奖,奖金800元。获湖北(武汉)赛区一等奖,奖金1000元;二等奖,奖金600元;三等奖,奖金400元;优胜奖,奖金200元。
2、个人奖项:获国家一等奖,奖金2000元;二等奖,奖金1500元;三等奖,奖金1000元;优胜奖,奖金800元。获湖北(武汉)赛区一等奖,奖金1000元;二等奖,奖金600元;三等奖,奖金400元;优胜奖,奖金200元。
九、国家奖助学金
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困难生资助办法
学生资助工作(选列)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奖、贷、助、补、减、免”六位一体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解困助学政策和具体措施。迄今为止,学校无一人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一、 国家助学贷款。为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申请助学贷款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认真,成绩合格;
4.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5.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照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永久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3.学生证及复印件;
4.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至少需两级政府机构认定),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贷款学生归还,贷款利息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由学生本人承担。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勤工助学。学校逐年加大勤工助学经费投入,2005年学校投入事业经费250万元,设立勤工助学岗位1500个。
三、新生“绿色通道”。为保证新生顺利入学,我校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的“绿色通道”制度,对被我校录取、经济确实困难的新生,按照有关政策和要求,持相关证明材料,经审定,报到时可先办理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