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广西录取的本科专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批次录取,普通民族预科班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批次录取;高职高专专业安排在高职高专普通批次录取;体育保健(体育保健康复方向)专业分别安排在高职高专提前批次和普通批次录取。
外省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安排及录取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专业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单设志愿,单独划线,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结束后,若仍有剩余计划,在征得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并按补征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直至完成计划。此项目面向广西招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地(县)生源。学生被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原则。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采取“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部分专业计划未完成,在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已投档考生,如果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我校各专业录取情况和考生各科目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我校少数民族预科(包含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普通民族预科班)仅面向广西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主要是区内60个老、少、边、山、穷县(区、市)农业户口的应届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普通民族预科班面向区内所有少数民族考生招生。被我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新生第一学年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指定的高校学习。预科学习期满后,根据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直升我校本科各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条 已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一律不退档案,不进行专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