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投档比例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时实行“志愿清”的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投档比例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原则(含平行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满,按其第二、第三…及其服从调剂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我校未录取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学校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1.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为贵州省少数民族考生,进校学习一年后,成绩合格升转到相应本科专业学习四年。
2.我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须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县级招生办办理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确认手续,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在一本批次录取结束后二本批次投档前投档录取。
3.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计划,考生入学后的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及复查:
1.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报到。对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15天内未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