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原则
1、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要求体育成绩一般不低于65分;英语专业英语成绩不得低于85分。
2、原则上只接收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不满额的情况下,依次录取第二、三志愿的考生。
3.在专业录取上,对进档考生采取专业清的办法,即按所报专业排列顺序由高分向低分录取,第一志愿不能满足的,按第二专业排序由高分向低分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4、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在体育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当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体育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与健康、休闲体育、特殊教育专业在体育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当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音乐学、表演、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当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其他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当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综合评价,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在同等条件下(同等条件一般指各专业进档考生),我院将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排名靠前的考生(如:某项体育成绩接近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标准、某相关科目成绩突出)或身体条件较优秀的考生(如:男性考生身高185厘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170厘米以上)。
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原则
1、我院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统一招生。文化课考试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题,体育考试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单独招生体育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我院负责组织体育与文化课考试及单独招生录取工作,新生录取名单报有关生源省(市、区)招生办备案盖章。
2、录取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政审、体检、考试成绩合格,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院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各运动项目招生计划按文体综合成绩分省分项目择优录取,文化考试单科缺考或单科成绩为零分不予录取。在录取中,首先录取能承担竞赛任务的免试生、运动技术水平达健将级(或武英级)的考生和近年来在国际性比赛中获前八名或全国性比赛中获前六名且能承担竞赛任务的一级运动员,其次根据我院实际及项目特点录取运动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一级运动员(或一级武士)和其他具备二级运动员(或二级武士)资格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