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 新疆

重点学科 : 7 个

类别 : 农业

硕士点数 : 37 个

隶属 : 农业

博士点数 : 6 个

第三章 录 取

第九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新疆农业大学录取批次,区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区内分为本科零批次、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和专科一批次。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要求,报考我校高水平试点项目的考生(排球),需提前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在教育部考生信息网上公示后方可填报我校。

第十三条 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汉语言、民考汉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英语和数学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民语言和双语班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数学和汉语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四条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录取时均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计划的2%-3%,用于照顾录取南疆地州及贫困县的考生。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5分;报考我校汉语言专业的民语言考生,高考汉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专业的双语班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0分。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农业水利工程、土木工程专业的民语言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

第十九条 报考新疆农业大学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汉语言专业,按照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人力资源管理两个本科专业增设国际教育班(英国高等文凭教育),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生的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人力资源管理两个国际教育班专业在招生录取时,只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人力资源管理两个国际教育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5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对复查结果不合格(含在复查期内违反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的)及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我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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