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取原则
1.免费师范生录取:免费师范生计划列入自治区本、专科零批次录取。
2.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进校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3.“民考民”和“双语班”考生报到后,须参加我院组织的汉语水平能力测试,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的,升入专业学习;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年预科。
4.艺术类考生录取:按照2012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的40%与专业成绩(校考成绩)60%为考生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总分成绩相同或接近,则专业成绩高者优先;文化课成绩特别优秀者,则适当照顾专业成绩。
5.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专业考生录取:按照当年考生情况先划定文化课分数线,再根据考生专业成绩由高至低录取。如文化课成绩特别优秀,则适当照顾专业成绩。
6.艺兼文、艺兼理必须先按考生填报的艺术类志愿录取。考生填报艺术本、专科志愿全部落选后,可视考生文化课统考成绩转入考生填报的文、理科类专业,并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录取当中实行志愿优先的方法进行。即在同一志愿条件下,在分数线上从高到低录取,如录取人数未满,则在下一志愿按同样方法录取。在考生专业安排上,尽量满足考生所报志愿专业,对于所报的多个志愿或同意调剂志愿的考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成绩尽可能安排适合考生发展的专业;对于部分热门专业,则实行高分考生具有优先选择权的办法安排专业。
8.区外省区招生录取的专业,在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学校第二志愿和平行志愿考生,但不能低于该省同批次最低控制线,在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可以重新征集志愿进行录取。若生源仍不足,我院可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疆内计划安排录取。
9.所有录取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录取名单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批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收费标准
我院严格按照自治区“新价非字[2000]28号” 文件精神收费。 2013年我院收费标准为(如有新标准参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设立免费师范生计划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实习支教费用。
(二)“民语言专业高层次人才特培计划”按规定,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实践经费。
(三)非免费生学费收费标准
(1)本科:
①理科:3500元;
②文科:3100 元( 外语专业除外 );外语:3800元;
③体育(文理兼招): 3300 元;
④美术、音乐(文理兼招): 6000元。
(2)专科
①理科:3300元;
②文科:2900元( 外语专业除外 );外语:3500元;
③美术、音乐、舞蹈(文理兼招):5500元;
④体育(文理兼招):3100元。
十、奖助学措施
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制定了一系列奖励、资助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高校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人·年。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品德优良、学习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人·年。
3.高校国家助学金:对勤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人· 年,二等3000元/人· 年,三等2000元/人· 年。
4.新疆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4000元/人·年。
5.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对勤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一等3000元/人· 年,二等2000元/人· 年,三等1000元/人· 年。
6.优秀学生奖学金: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
7.学院助学金:学院设立助学金200万元,资助勤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国家助学贷款:凡正式录取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大学生,可按国家的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9.学院还设有勤工助学基金和临时性困难补助,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性困难补助。
10.学院设有深圳--新疆助学金、新疆啤酒“希望之星”、新长城助学金、新东方助学金等资助项目,对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有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环境科学、体育教育、汉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文学、法学、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学前教育、教育学、汉语言、民语言(维语)、英语、俄语、音乐学、美术学、教育技术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地理科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等25个本科专业和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原理、课程与教学论等4个硕士授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