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我院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不超过我院在各省(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条 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进档考生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我院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于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内蒙古考生,依据当地招生办法,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清”为原则。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我院本科各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日语。高职(专科)层次各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