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投档过程中我校原则上按1:1.05的比例进行投档,若上级主管部门有另外要求,则依其规定执行。
学校在浙江省实行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科技学院201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业确定方法:浙江省根据学校生源及学生志愿情况,采用“分数优先,平行志愿专业,无专业级差”的方式录取。省外如有建议推荐的专业确定方式,按建议的方式执行;若无,则按浙江省内的方式执行。当专业志愿报考不平衡时,对“服从专业志愿” 的考生按高考成绩和德、智、体综合表现进行校内择优调剂。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则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语种限制及要求:我校只招收英语、德语语种的考生(英语专业、全英文授课国际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艺术类专业,外语高考成绩要求达到60分(报考我校中德学院中德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简称‘2+3’项目)的艺术类考生外语单科成绩要求达到80分);外语专业(英语、德语)、全英文授课国际班专业,外语单科成绩要求达到110分;中外合作办学、中德联合培养(2+3项目)、双学位专业、其他有外语单科限制的专业(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等外语单科成绩要求达到100分。在实际录取中,学校可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专业分达到我校专业合格线(浙江省的专业合格线即为省联考分数线);文化分上各省的艺术类本科线(外语单科成绩一般要求达到60分,江苏省48分)。录取时按文化分和专业分各占50%的比例折合成的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总分×50%+专业成绩×7.5×50%,文化分均按照750分制折算)。参加非美术类招生考试的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方向)其录取原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二十条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增加学生选择专业的机会,2013年首次在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实行大类招生,按电子信息类名称录取。在完成一年的基础学习后,学生可在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和数字媒体技术6个专业中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
第二十一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应有一定的绘画基础。
第二十二条 学制要求:中德联合培养本科生培养项目的录取学生条件将根据德国高校入学资格做出限定,即只招收小学至高中十二年制基础教育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浙江省考生档案由学校统一提取,省外考生档案根据各省招生公办室(教育考试院)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