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2013年,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异地录取模式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且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学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美术类考生按照美术大类进行录取,即不区分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和环境设计专业。在考生取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湖北省、湖南省、山西省考生取得所在省专业联考合格证)、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分(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综合分)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
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三个专业,在考生取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业成绩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考生取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分(文化成绩×40%+我校专业成绩×60%=综合分),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
对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在各省列第一名的考生,如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文化上线,我校将优先录取。对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经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如填报我校第一志愿且文化上线,我校将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在术科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分(文化成绩×50%+术科成绩×75%=综合分),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男生要求身高170CM及以上,女生要求身高160CM及以上。
第十四条 理工、文史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在文化成绩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以考生特征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分数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科目分数高的考生。英语成绩相同时,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数学科目分数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优先录取语文科目分数高的考生。专业志愿因专业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英语、日语、法语专业文理兼收。填报英语、日语、法语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在省英语总分的70%,英语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英语口语成绩高的考生,如该省无测试英语口语,则按照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六条 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原则上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
第十七条 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考生必须取得各省级招办确认的特长生资格,高考成绩应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要求,并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复试。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录取原则:招生对象为计划下达省份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且高考类别为民考汉的考生。录取时省招办一般按1:1.2的比例投档,我校再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生源不足时, 可在本科投档资格线下国家规定的分数内投档。录取的预科学生先在三峡大学进行为期一年的文化学习,学习成绩合格且无违纪违规记录的经考核后可升入本科专业就读。
第十九条 我校今年在一批本科招生录取专业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下达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高职(专科)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以考生特征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科)录取原则:在考生取得所在省专业联考合格证、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分(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综合分)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标准执行。此外,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色弱受限;建筑学、城乡规划、金属材料工程专业色盲受限。
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