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我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 我院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对高考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投档线上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顺序,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的条件,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时按加分以后的成绩排队。
第十四条 分专业录取时,我院依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按成绩排队,由高到低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任何专业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且确实无法满足专业要求时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我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七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时,根据我院制定的《艺术类普通本科招生简介》择优录取。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
第二十三条 我院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理工类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年
文史类专业学费为10000元/生·年
艺术类专业学费为15000元/生·年
住宿费为1000元/生·年
第二十四条 上述收费,均属于陕西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
奖学金设置
1、学院鼓励学生成才,设立了多种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等。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按国家规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名额由国家下达,按学年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名额由国家下达,按学年评定、一次发放,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学院奖学金:用于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根据《长安大学兴华学院关于学生奖励及资助的暂行规定》,学院设立多个奖励等级,奖励金额为300-2000元。
2、为保证不让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辍学,学院按教育部、财政部、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指导学生做好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努力做好各类帮困助学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贷款条件的全日制学生,由国家开发银行承办;学生在原籍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学院积极为其提供方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为学生提供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年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3500元,按学年评定、按月发放。
·缓缴学费:用于新生“绿色通道”及个别特殊困难者;由学生及家长提出申请,并出具县(市),乡(镇、街道办),村(社区)“三级”相关证明,学生主管部门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但缓交学费数额不得高于全额学费50%。
·减免学费:用于极个别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减免学费的规定依据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勤工助学:指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助工等工作,并为参加助学活动的学生提供经济补贴。由学生提出勤工助学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学生),学院根据需要为其提供助学岗位。
困难生资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