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第三批(独立学院批)录取院校,部分专业和招生类型按有关规定在提前批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一)学校录取的最低控制线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第三批(独立学院批)院校投档资格线。学校根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美术生录取时,学校在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二)组织美术专业联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专业联考,联考成绩在划定资格线以上可报考我校;未组织美术专业联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参加院校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同类高校同类专业的资格线以上可报考我校。
(三)江苏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
(四)学校原则上只录取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五)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志愿、投档成绩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予以退档。
(六)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七)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八)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
(九)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经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商定,启用农业院校加分或降分的投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