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按分数高低排队顺序录取,当第一专业录满后,仍未被录取的考生,看第二专业志愿尚有余缺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投档按加分录取,排专业按考分排专业。
第十二条 对具有各省市级以上比赛获奖的高水平体育特长生,按照生源所在省市现行的高校招生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录取。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
第十三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必须参加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类专业统一联考,成绩合格者才能获得报考资格。同时承认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2009年我院艺术类招生简章
。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英语类专业,必须参加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英语口语加试,成绩合格者才能获得报考资格。
第十五条 我院非英语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我院各招生专业对招收男女生比例没有限定。
第十七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报考"涉外旅游"专业考生的建议条件:身高男1.75米以上,女1.60米以上,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材匀称,口齿清楚,仪表大方,视力在4.7以上,肢体无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