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外贸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学院概况
第七条 学院全称: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3010
第八条 学院地址:
南校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62号(邮政编码266071);
北校区: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中崂路967号(邮政编码266100)。
第九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十条 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学院前身创建于1964年,2002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十一条 基本情况: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地处气候宜人、风景秀丽的海滨城市—青岛,隶属山东省商务厅,有南、北两个校区,现有教职工337名,其中教授8名,副教授47名。设国际贸易系、经济管理系、商务外语系、信息管理系、公共外语部、综合基础部等6个教学系部。开设国际贸易实务、商务英语(外贸英语方向)、会计等20个专业。
学院立足外经贸行业,突出“外”字特色,以培养“外语过关、专业过硬、计算机操作熟练、基础知识扎实、动手能力强”的外经贸行业需要的实用型、技能型的人才为宗旨。
学院以外语和外贸为主要特色。学院非常重视外语教学,开设门类齐全的基础外语课程和专业外语课程,外语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0%以上,并常年聘请8名以上外教任课。外语师资力量雄厚,6名教师先后在欧盟接受同声传译培训。多名教师在青岛交易会、2008青岛奥帆赛为省、市领导及国际奥委会官员等承担翻译任务。学生多次在山东省和全国高职高专英语口语大赛中获特等奖和一等奖。2006、2007、2008级商务英语(外贸英语方向)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一次性通过率均超过91%,六级考试一次性通过率均超过70%。
学院培养目标紧扣行业需求,与外经贸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建有若干校外实训基地,常年从外经贸企业和有关院校聘请大批专家、教授与“双师型”教师任教或举办讲座。学院各专业均成立了由企业、外校和校内专家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审定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保证教学内容与工作一线的紧密结合。
学院已有46年的办学历史和经验,是山东省外经贸教育历史最悠久的学校,为全省外经贸企业培养了大量优秀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他们当中很多已经成为业务骨干和企业领导,有的走上了全国外贸500强企业的领导岗位,为山东以及全国的外经贸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学院高度重视教学科研工作,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近年来,有50多名教师主编或参编全国高职规划教材。国际贸易实务、商务英语专业被评为省级特色专业,VB程序设计、外贸英语函电、国际贸易法、C语言程序设计、国际货物贸易实务等五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
准确的定位、明确的培养目标、严格的教学质量管理、优秀的师资以及良好的生源,使得我院培养的毕业生在市场上深受欢迎,在严峻的就业环境中表现出明显的竞争优势。坚实的专业基础、良好的职业素养、熟练的动手操作能力以及扎实肯干的工作态度,使学生在毕业后较短的时间内就能成为业务骨干,或走上自主创业的道路。就业率高,就业去向好,职业发展前景广阔,使学生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信心,并获得了用人单位的高度认可。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2010年招生计划包括:
1.普通高职2450人,面向山东、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安徽、重庆、河南、湖北、青海、贵州等十二个省份,招生专业有:国际贸易实务、报关与国际货运、物流管理、国际商务(跟单方向)、民航商务、会计、会计电算化、市场营销、涉外旅游、文秘、金融保险、商务英语(外贸英语方向)、商务日语、应用韩语(商务韩语)、计算机应用技术(服务外包)、电子商务、软件技术(对日服务外包)、计算机信息管理。
2. 对口高职200人,面向山东,招生专业有:国际贸易实务、报关与国际货运、会计、计算机应用技术。
具体招生专业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商务日语、软件技术(对日服务外包)专业公共外语为日语;应用韩语(商务韩语)专业公共外语为韩语;其他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1.优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报考考生,若第一学校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学校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2.对于第一学校志愿进档考生,采取“分数级差原则”录取,各专业间级差均为5分。
3.其他学校志愿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4.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学院招生计划未全部完成时,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综合考虑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
5.对符合享受增加分数投档要求的,按加分后的成绩参加录取及专业安排。
6.由各省高校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信息网、查询电话、学院网站对外公布录取结果。
第五章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的统一标准。收费标准:理工农医专业5000元/学年,文法财经专业4800元/学年。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六人间800元/学年,八人间600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
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够正常学习,学院采取如下资助措施:
1.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
2.办理贫困生助学贷款;
3.对特困生学费实行全部或部分减免;
4.设立若干勤工俭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资助;
5.实行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87690001 87690003 85810422
学院网址:www.sdwm.edu.cn或www.sdwm.cn
电子邮箱:wmzhaosheng@126.com
http://edu.sina.com.cn/gaokao/gxzsjz/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