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 河北

重点学科 : 4 个

类别 : 财经

硕士点数 : 9 个

隶属 : 财经

博士点数 : 0 个

河北地质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河北地质大学(原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校代码:10077)。

第二条 学校校址:目前学校在两个校区办学:校本部(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36号,邮编:050031)和北校区(石家庄市景源街26号,邮编:050073)。各专业入学校区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手册及我校招生信息网(zsxxw.hgu.edu.cn)。

第三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地质大学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地质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我校办学条件、发展定位,并综合考虑国家政策与导向、生源质量以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本年度各省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我校201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我校招生信息网统一向社会公布。学校不预留计划。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的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普通高等学校之一,2019年计划招生43人,招生项目为足球、田径。

第七条 我校部分专业实行按大类招生。各招生大类所含具体专业,请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我校招生信息网。按大类招生的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专业分流。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调档比例:按我校在该省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00%-110%范围内调阅考生档案。

第九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排队依次录取。当第一志愿录取满额时,则进行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当最后一个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没有满额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对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安排专业或退档,按照投档成绩、单科成绩、身体条件、综合素质评价等综合考虑,单科成绩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依次排序。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对于浙江省、上海市的考生,按照高考改革实施意见规定,取消批次,取消文理分科,具体录取规则按照该省市政策执行;对于江苏省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需达到江苏省规定的相应学历层次填报志愿的最低等级要求。

第十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设计学类、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影视摄影与制作、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部分统一组织专业统考(联考)的省区招生,对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分别达到该省控制线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并列,则按专业志愿、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顺序择优录取;若以上成绩都相同,则按单科成绩语、数、外的顺序择优录取。

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设计学类、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部分统一组织专业统考(联考)的省区招生,对文化课成绩达到控制线的考生按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专业志愿、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与文化课成绩都相同,则按单科成绩语、数、外的顺序择优录取。

影视摄影与制作、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部分统一组织专业统考(联考)的省区招生,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分别达到该省控制线后,按文化课与专业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文化课与专业成绩之和相同的,按专业志愿、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志愿、专业成绩与文化课成绩都相同,则按单科成绩语、数、外的顺序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河北省录取,考生须分别参加河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专业测试并合格。

第十一条 部分专业录取办法:

1.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电子信息类和计算机类部分课程使用英语教材授课;

2.数学类专业首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其数学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3.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并且首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其英语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工作,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3号)和我校《关于做好2019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测试工作的通知》(冀地大〔2019〕38号)及各省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体检和专业限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司〔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以上录取规则,如各省招生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收费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

我校实施学分制收费制度,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学费按以下标准预收,之后根据第一学年所修学分进行核算后多退少补。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费待定专业的学费标准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为准。

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有1200元/人•年、800元/人•年、500元/人•年三种。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国家和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助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每年划拨专款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我校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河北地质大学招生信息网上,考生可在各省各批次录取时间结束后及时上网查询(zsxxw.hgu.edu.cn)。

咨询电话:0311-87207400(开通时间:5月4日至9月10日)。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河北地质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zsxxw.hgu.edu.cn

石家庄经济学院2008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石家庄经济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和教育部及河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校代码:10077)。

石家庄经济学院源于1953年成立的宣化地质学校,隶属于国土资源部,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中央直属院校之一。1971年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河北地质学院,1985年迁至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1996年更名为石家庄经济学院。2000年,学校的管理体制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转变为中央与河北省共建,以河北省管理为主。学校现为一所容有经、管、工、法、文、理六大学科的普通高等学校,具备培养硕士、学士的教育体系。

第二条 校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36号,邮编:050031。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石家庄经济学院。

经我校学位委员会审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将授予石家庄经济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项目及计划



第六条 招生项目:田径、足球和攀岩。

第七条 招生计划:28人,其中30%以内的计划录取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20%以内的计划录取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家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

第三章 选拔范围及测试标准



第八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范围为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九条 依据国家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专项测试。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者方可报名。

第十一条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第十二条 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历,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第十三条 凡以上同等学历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或成绩单,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后方可报考。



第五章 选拔程序及录取办法



第十四条 我校根据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测试的基础上,对符合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报考条件的考生进行体育专项测试。

第十五条 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在我校校园网公示,并报省招办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且第一志愿填报我校。

第十七条 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由我校报各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录取审批。

第十八条 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由学校报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

第十九 经本人申请并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家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可参加学校对其进行的文化课单独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考核标准根据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的要求。



第六章 收费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3500元/人•年(其中艺术设计专业6100元/人•年);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有800和500元/人•年两种。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招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校纪检委、学生处、教务处、体育教学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做到“六公开”及“六不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纪检监察电话:0311-87208013)。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将测试结果合格的考生名单和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石家庄经济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考生可根据各省各批次录取时间及时上网查询。网址:www2.sjzue.edu.cn/sjyzs,咨询电话:0311-87208239。

第二十三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是我校全国统一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程未涉及部分执行和遵守《石家庄经济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石家庄经济学院体育教学部和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石家庄经济学院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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