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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 | 类别 | 地区 | 录取规则 | 查看详情 |
北京大学 | 综合 | 北京 | 第八条 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 | 查看详细 |
北京师范大学 | 师范 | 北京 | 1、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 | 查看详细 |
复旦大学 | 综合 | 上海 | 四、录取规则和程序 1、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的录取程序: a.省级高招办按我校在当地 | 查看详细 |
华东师范大学 | 师范 | 上海 | 四、录取原则 10、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 | 查看详细 |
武汉大学 | 综合 | 湖北 | 第十五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 | 查看详细 |
北京林业大学 | 林业 | 北京 | 第一条 录取体制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 查看详细 |
延边大学 | 综合 | 吉林 |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遵循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2、凡 | 查看详细 |
东北师范大学 | 师范 | 吉林 | 第四章 录取办法 第九条 文史、理工类 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 | 查看详细 |
华中师范大学 | 师范 | 湖北 |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省级高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 | 查看详细 |
湖南师范大学 | 师范 | 湖南 |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条 我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 | 查看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