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公安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为提前录取批次,其他专业均为本科第一批录取批次。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公安类专业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20%。投档比例最终以录取时各省级招办公布的比例为准。
第十九条 对于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投档后,以考生加分或降分后的投档成绩排序依次进行录取。学校不另外制定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二十条 如果提前批次(公安类专业除外)和第一批次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学校可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但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绩应不低于该生源地已投档第一志愿考生的最低成绩。且只能录取为尚有空额的专业。
若符合要求的考生数额不足时,我校可将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质量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获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等资格的考生,需在本科一批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需在平行志愿的A志愿或省招办规定特殊类批次志愿填报,方能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进档省(区、市)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非平行志愿进档省(区、市)考生录取时,志愿优先,设置专业分数级差,各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均为1分。
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考生所在省(区、市)的招生专业计划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规则,专业志愿间不计算分数级差。
第二十三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经济管理实验班只招收应试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公安类各专业(治安学、侦查学、侦查学(职务犯罪侦查方向)、边防管理)实行按志愿先后、根据高考成绩择优录取。无院校志愿的考生(含服从调剂院校志愿),学校一律不予录取。报考条件、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学生身体状况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必须符合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学校不组织公安类专业考生进行体能测试和面试。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美术类视觉传达设计及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设计(动漫游戏方向)两个专业(方向)均有招生计划的省(区、市),考生可以兼报,专业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并分别遵循各专业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入围我校2013年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第二学士学位考生,高考成绩或入学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区、市)规定的录取要求,学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省(区、市)招办或考试院和学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及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人数按预科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类投档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及表现,在预科培养结束前确定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公安类专业除外)。
第三十条 学校在录取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但公安类专业女生比例不超过该类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三十一条 学校录取结果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将及时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查询网址:http://bkzs.znufe.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