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1.优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报考考生,若第一学校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学校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2.对于第一学校志愿进档考生,采取“分数级差原则”录取,各专业间级差均为5分。
3.其他学校志愿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4.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学院招生计划未全部完成时,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综合考虑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
5.对符合享受增加分数投档要求的,按加分后的成绩参加录取及专业安排。
6.由各省高校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信息网、查询电话、学院网站对外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的统一标准。收费标准:理工农医专业5000元/学年,文法财经专业4800元/学年。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六人间800元/学年,八人间600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
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够正常学习,学院采取如下资助措施:
1.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
2.办理贫困生助学贷款;
3.对特困生学费实行全部或部分减免;
4.设立若干勤工俭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资助;
5.实行奖学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