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录取规则:
学院按照教育部及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1.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公平、公正的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录取采取志愿优先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并没有分数级差要求,依次类推。
3.专业录取以总分优先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第一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再看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此专业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4.对于有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学校可参考当地政策加分提档。但在安排专业时不考虑加分因素,只按实际高考分数安排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国家规定政策照顾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