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以专业计划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院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先录取报考本校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报考本校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 艺术类各专业报考及录取,按照《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省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语种:语种不限(入学后,除语言类专业外,其他专业小语种录取的学生不单独授课)。
第二十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山东省教育招生考生院网站查询;学院网站查询;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