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地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按照省招办规定的比例(120%)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地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第一学校志愿录取的考生,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级差原则”进行,非第一学校志愿录取的考生,专业志愿分配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特长生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院有作物育种、园林园艺、畜牧兽医、生物技术、食品化工、经济管理与信息技术等6大专业群,21个专业类,可供考生选报。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我院招生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