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考生报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政法事业。
2、无传染病、肝功能化验指标在正常范围内,无甲、乙肝、澳抗阳性。
3、报考警察类专业考生要求五官、形体端正。面部无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等),无口吃、两耳无重听、无纹身、两眼无色弱、色盲、裸眼视力在4.7以上。
4、公安、警察类专业考生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参加军警类院校政审、体能测试合格。
5、高中毕业生,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
第十条 招生录取严格贯彻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思想政治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学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凡成绩达到规定的录取分数线以上,根据专业要求,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注: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刑事执行、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专业系公安、警察类专科零批次录取。法律事务、司法助理专业系普通专科批次录取。)其中,警察类专业男女招生录取比例为7:3,非警察类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学校对报考公安、警察类专科零批次考生严格按照军警类院校考生政审、体能测试要求执行、普通批次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校所有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实行汉语授课。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考生应试外语定为:英语。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品德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
2、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盗窃行为的:
3、有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贪污盗窃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