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成绩为专业课与文化课成绩之和)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若我院录取规则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冲突,执行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凡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所在省相关政策。
第十条 学院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10%,凡已投档的考生,符合录取条件,服从专业志愿调剂,学院将择优录取;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为准。实际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文科生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生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顺序为:数学、外语、语文。
第十一条 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综合改革方案以及我院的实际,对天津市考生实行以下录取原则:
1、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入学考核依据,根据考生志愿,参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安排专业时,在考生高考分数同等的情况下(指在同一个分数段内),优先安排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考生,如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先安排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如果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仍然相同,则依次比较考生的高考单科成绩。
3、退档时,在考生高考分数同等的条件下(指在同一个分数段内),先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如果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退档出处理。
4、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参考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
5、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
第十二条 在江苏省录取中,对考生进档后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
第十三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中,对考生进档后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办法。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专业录取时优先考虑政策加分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一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2014年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日语专业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考虑。
第十九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