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我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小于、等于20分的政策性加分;加分值大于20分的,我院一律认作20分。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录取时专业安排原则:录取时,所有进档考生按总分排队,按志愿专业优先原则,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在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无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和英语单科成绩。不录取既无专业志愿,又不填报专业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合格证;不组织专业统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及以上艺术本科院校专业考试合格证。
第十四条 专业调剂:在我院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如果按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方法不能被录入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而在志愿表中选择“专业服从调剂”的,将被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如果考生不能被录入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在志愿表中选择“不服从调剂”,将被退档。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五条 凡投档到我院的考生,只要其专业服从调剂、体检不受限、且我院同批次招生指标未满,均可获录取。
第十六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录取批次),在我院投档分数线以上且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投档进入我院的考生,只要其专业服从调剂、体检不受限、且我院同批次招生指标未满,均可获录取。
第十七条 外语类专业需要口语考试成绩;其他专业外语语种均为英语。各专业男女比例不受限制,民族成份不受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要求:艺术类各专业,在文化成绩合格的前提下,原则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和英语单科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体匀称、口齿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