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录取规则:
1、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录取。
2、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
3、录取批次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第三批次;最低录取投档分数线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划定的本科第三批次录取投档线。
4、投档比例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
5、我校不设置非第一志愿分数级差,录取按照志愿优先方式,依次录取。(江苏考生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
6、我校对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同一专业志愿按照考生的考分高低、所报专业体检是否受限及综合素质进行专业安排。
7、同等志愿顺序且总分相同时,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如果英语单科成绩仍相同,优先录取数学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其他专业优先录取数学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如果数学单科成绩仍相同,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8、对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调剂专业。
9、进档考生在录取期间无正当理由的退档申请,学校不予受理。
10、在录取中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加分政策。
11、新生入学后,学校原则上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经查实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