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我院录取批次为提前批。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在考生政审和面试均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高考成绩、面试情况和综合评价信息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本、专科军检线。
第二十二条 提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女生录取比例为15%。
第二十三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规定,按各市预分计划进行录取,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我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六条 专业安排以考生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文理、男女比例和地区分布等因素。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