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收投档,学校也会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第十七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哈尔滨师范大学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我校设点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省份,承认我校专业考试合格成绩,我校没有设点组织考试的省份使用该省统考成绩。
1.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非师范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合格的考生中,黑龙江省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黑龙江省外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学前教育专业:黑龙江省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黑龙江省外考生直接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其余各专业和专业方向: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需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项测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单招体育考试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由学校组织实施。我校视考试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报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我校原则上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总成绩(不含任何加分)为准。
第二十四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招生网站或学校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