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我校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填报方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录取时充分尊重考生所填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投档成绩减去专业分数级差,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每个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均为1分。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档案退回(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除外)。
第十三条 当考生投档成绩或投档成绩减去专业分数级差后出现分数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文化分、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按志愿录取。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考生【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表演)除外】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综合分由投档文化分、艺术分折合成百分制组成,权重比为4:6,二者直接乘各自权重之和为综合分值。
第十六条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表演)考生,在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校考专业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所有专业对学生英语水平均有一定要求,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外语类专业除外)。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我校时慎重考虑。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十九条 国防生录取按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