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 四川

重点学科 : 0 个

类别 : 师范

硕士点数 : 0 个

隶属 : 师范

博士点数 : 0 个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我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填报的志愿为主要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二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我校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英语口试,考生须参加且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加分、降分政策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与其他考生视若同等条件录取。
第十五条身体检标准按我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制定的执行。有明显身体缺陷及身高不足(男1.60米,女1.50米)的考生慎报师范类专业。
第十六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置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文史、理工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按高考总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计划录满为止。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原则上满足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非第一志愿考生填报英语专业根据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额满为止,填报其他专业则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艺术类、体育类(除社会体育专业外)录取规则:在文考、专业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社会体育专业录取在文考、专业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文考、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四川省的艺术考生,我校认可四川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统考的专业成绩;对于其他省份的艺术考生,原则上认可我校单独举行考试的专业成绩;我校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专业认可各生源所在省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的成绩。
第十九条原则上表演(舞蹈表演方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五官端正,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育类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
第二十条新生凭《准考证》、《入学通知书》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区、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实行“新课程改革”的省区,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重点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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