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坚持实施“阳光工程”。并分别按照各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体检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条 录取办法:
1、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按各省级招办投档方式接收档案。
2、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学校以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按分数优先录取。
3、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并充分考虑相关科目成绩确定专业,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予以退档,“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4、音乐、美术、体育专业录取,按投档考生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六条 对加分投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教学,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学校不设少数民族语言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