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 北京

重点学科 : 50 个

类别 : 医药

硕士点数 : 43 个

隶属 : 医药

博士点数 : 43 个

第四章 录取规则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招办录取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条 学校按各省市级招生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调阅比例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原则上以生源省份学校相应计划数的105%左右调档(或根据生源情况,学校与各省(市)级招办商定具体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北京中医药大学的学生。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先报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对已调档的学生,采用分数和所填报专业志愿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学生专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3,3,1,1分依次递减(以高考满分750分为基准)。同等条件下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投档成绩低而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市),学校按学生分数和等级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对享受各种加分政策的学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在实考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各种政策加分的学生。自主选拔录取相关的考生,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2014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及《北京中医药大学2014年面向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的专业培养需要,中医学(五年制除外)、管理类、英语(医学)、护理学(对外交流方向)等专业均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报考英语(医学)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省级招生机构统一组织英语口语加试并成绩合格。

护理学(对外交流方向)、护理学、护理(高职专科)专业男女生不限。

第十五条 当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学校建议残疾学生、传染性疾病者慎报,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其他体检条件均按教育部有关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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