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高于120%,具体调档比例将根据生源情况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对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以投档成绩为依据,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若出现同分情况,学校将结合待分配专业特点与要求,参考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若考生符合生源地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规定,我校则以加分后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对非应届考生录取无附加要求,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我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条 实行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为8000元/年,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校奖学金制度,学校奖学金设置为三等:一等奖学金1200元/年,奖励面占学生人数的4%;二等奖学金800元/年,奖励面占学生人数的10%;三等奖学金400元/年,奖励面占学生人数的15%。总获奖比例占在校学生的29%,此外还有专业单项奖。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国家助学金制度,国家助学金年均为1000元/年。
第二是三条 学校每年安排有一定金额的特困生勤工助学基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贷学金制度,生活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可向银行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每人6000元/年。
会计和财务管理专业被省教育厅确立为省级重点专业,会计和市场营销专业被省教育厅确立为省级特色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