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我校调档比例控制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执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在专业分配上,按照专业清方式确定。
第九条 我校对各省(市、自治区)符合教育部政策性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数录取。
第十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我校艺术类各专业招生均实行文理兼收,在德智体全面考核、体检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的条件下,陕西省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等专业按省内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陕西省外的省区艺术类专业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专业课成绩相同的各有关省区考生,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外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考生须通过各省级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试,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00分。为了便于教学,我校其它专业外语语种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我校各专业考生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