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开展本科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在投档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分类录取。
第十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对实行完全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根据考生志愿分布设定专业级差,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以后各专业志愿级差均为1分,级差分计入投档分后进行排序录取并确定专业,当考生的投档分相同情况下,按照数学和英语两门课高考分之和排序。对报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已满的情况下,视其专业意向进行调剂录取;对未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情况下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文史类和理工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B+B;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的录取按省考试院规定执行;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对“选测”科目历史(文史类)和物理(理工类)等级达A+的考生加2分,等级为A的考生加1分;自主招生考生选测科目为BB。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取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当地重点线后,在自主招生志愿(设置自主招生志愿的省份)或学校第一志愿(传统志愿)或A志愿(平行志愿的第一顺序志愿)报考我校的,予以录取。资格认定为优秀以及资格认定为合格且高考分数达到我校投档线或模拟投档线的,录取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其他考生在专业志愿填满且不重复的情况下,录取所填专业志愿之一。
第十三条 学校设有孙越崎学院,新生入学后将根据高考成绩和个人意愿选拔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孙越崎学院学习,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拔尖人才。学校还设有国际学院,可以为有意愿赴澳大利亚、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家留学的学生,提供有特色的国际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此外,我校实施本科生出国学习项目,每年选派并资助200名左右的本科生出国学习3个月,并按照学校规定对成绩合格的国外学习课程认证学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国矿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神华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达30多项,每年奖助总额超过5000万元,在学生中的覆盖面超过60%。
第十五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英语是各专业必修课程,考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学校采矿工程专业不招收女生,其它专业没有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建筑学专业年制5年,要求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十七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按照教育部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格复查和录取资格审查,审查中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