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按照填报我院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后,成绩达到学院当年当地的录取分数线、身体健康的考生即具备录取在我院学习的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本科的录取批次在江西省为本科院校第三批,在其它省(自治区)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调档比例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第一志愿录不满额时,依次录取第二志愿、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学院招生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限招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且原则上要求通过英语口试。日语专业限招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日语的考生。学院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在山东省招生的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文化和专业双过线后,按我院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文化和专业双过线,按山东省考试院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其它有艺术专业统考的省(自治区),文化和专业双过线后,按各省(自治区)考试院(招办)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其它无艺术专业统考的地区,文化过线,专业必须取得其它本科院校的合格证,按各省(自治区)考试院(招办)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控制线,根据考生报考志愿顺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并注意考查相关科目及政治思想表现、体检等方面情况,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符合加分和降分录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考试院(招办)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七条 如上述录取规则与所在省(自治区)招生录取政策有冲突,以所在省(自治区)招生录取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