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国家教育部宏观指导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办监督下,完成招生录取全过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2012年招生采取计算机网络录取模式实施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院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等情况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确定考生专业是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八条 报考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院以当地招生部门所划定的第三批录取院校投档分数为提档线,按招生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录取工作。
第十条 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退档。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必须按物价局核定我院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国际经济与贸易8000元/生·学年;药学10000元/生·学年;护理学10000元/生·学年;汉语言文学8000元/生·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9000元/生·学年;食品科学与工程9000元/生·学年。
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各类奖学金设立情况
奖学金名称 奖励来源 评选周期 奖励金额(每人)
优秀学生奖学金 科技学院 一年 500-4000元
专项奖学金 科技学院 一年 不定
困难学生补助办法
1、学院的各项助学政策,原则上仅适用于被确认的经济困难学生。
2、学院推行以勤工助学为主要形式的助学政策。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申请勤工助学等方式来解决学习困难,对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视情况给予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录用、优惠计付酬的“双优”措施以及适当补助生活费等方式的助学。
3、困难学生资格审定。在读全日制学生,符合一定条件和情况的,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或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统称为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助学的对象。
4、各专业或年级班主任要经常性地了解所属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有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学院助学,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事故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的,要及时做好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和助学工作。
5、各专业或年级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助学情况,建立和更新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6、学院发现学生有虚报或隐瞒家庭收入,将立即停止对其所有资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7、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实行学院和专业或年级两级管理。专业或年级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各类助学名单的初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助学计划,助学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以及各类助学名单的最后审定。报院党总支会议批准后,由学院综合办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