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规则与办法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八条 提档比例
学院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及划定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投档比例进行提档,一般为120%。
第九条 录取规则
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统一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上,按第一志愿从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开第二志愿,以次类推。最后录取虽未填报志愿但同意调剂的学生。专业安排采取“专业志愿清”的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精神,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英语组织外语教学.受师资办学条件所限,入学后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二条 “商务英语”专业录取时参考英语成绩,“酒店管理”专业录取时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十五条 新生学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
学费:机械工程系、电气工程系、车辆工程系、材料工程系、数控技术系和材料成型技术系专业5000元/年·生;其他专业4800元/年·生。住宿费:呼得木林大街校区A、B、C楼600元/年·生、其余800元/年·生;西校区600元/年·生。
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设置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金额:4000元/年;
奖励范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分配的名额,按照比例分配至各系(学区)。
(二)学院奖学金
1、奖励金额:一等奖:1200元/年;二等奖:800元/年;三等奖:500元/年;
2、奖励范围:学院奖学金的人数以班级人数的35%核定。其中一等奖学金按班级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班级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班级人数的20%评定。当计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人数出现小数时,在保证班级35%核定的获奖人数不变的情况下,可在各等奖获奖比例上作适度调整。
(三)国家助学金
1、助学金额:150元/月,一年按十个月发放;
2、助学范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分配的名额,按照比例分配至各系(学区)。
(四)学院助学金
1、助学金额:一等助学金:900元、二等助学金:600元;
2、助学范围:按全院学生人数的6%评定,其中一等助学金占40%,二等助学金占60%;
(五)学院单项奖学金
奖励金额:一等奖:300元/年;二等奖200元/年;三等奖:100元/年
评选范围:在学习、科技创新、道德风尚、文艺体育、技能操作、社会实践、宣传、论文、毕业设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六)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勤工助学等政策。
学院基本建成了服务装备制造业的专业群, 形成了以现代制造业为重点的专业体系。3个国家重点建设专业;1个国家精品专业;2个承担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专业;2个教育部教改试点专业; 12个内蒙古自治区级品牌专业。